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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许可)

索引号:sbxsfj -/2022-0831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011201100001

双柏县司法局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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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1201500001

双柏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1201500002

双柏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011201500003

双柏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县政务服务局0878-7711961;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0878-7711516。 2.信函投诉:双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光明路26号双柏县司法局业务楼五楼。邮编:675100;电子邮箱:zfbjjz2020@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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